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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以市场方式定债务融资发行价 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价。《管理办法》将于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管理办法》的制定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突出了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了交易商协会作为市场成员代表应在组织市场主体开发和管理直接融资产品中发挥应有作用,同时强调交易商协会要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中介服务等切实加强自律管理。它标志着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方式上的重大转变。 该负责人指出,《管理办法》具有四个要点: 首先,《管理办法》区分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对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务融资进行了规定,而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融资行为仍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人民银行将债务融资管理中属于自律约束性的、日常程序性的事务移交给交易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第三,鼓励市场参与主体自主创新,改变政府创新产品并管理产品的模式。今后,凡是市场有客观需求,市场参与主体自主研发的各类创新产品均可采用交易商协会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不再逐项进行行政审核。 第四,强调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作为市场成员的代表,对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实行自律管理,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类市场资源,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流通、登记托管以及信息披露等进行全方位细致的自律约束,这更能够体现来源于市场、服务于市场的专业化特点。 该负责人强调,加大债务融资工具的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从宏观层面来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力,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更好地传导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意图,改善宏观经济管理的效果。从微观层面来看,有利于企业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丰富投资人投资渠道。 《管理办法》实施后,2005年出台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将终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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