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员代表产生的
实施办法
1.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会员代表,应充分考虑地区之间、专业之间、相关产业链行业之间的分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都应有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会员代表;公装、幕墙、家装行业中的设计、施工企业,科研、教育以及装饰材料生产、营销(家具与饰品)等领域,都要有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会员代表。
2.会员代表必须是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员。
3.会员代表,首先应由会员单位提出申请,经地方建筑装饰协会以及中装协各专业委员会初审后,正式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推荐。
4.会员代表应是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总经理或单位主要负责人。
5.会员代表,每个会员单位只能推荐一个会员代表。。
6.各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会员代表,应按照本办法第一条的要求,按重新登记后会员数量的75%产生;地方建筑装饰协会和解放军建筑装饰协会,应按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员单位数量的80%产生。
7.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组织联络部应及时搜集、汇总各地方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的选举产生情况,报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要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对会员代表的资格予以审核,并书面通知代表本人。
8.会员代表应按要求准时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合理承担协会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积极为行业发展进言献策。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请假。
9.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理事,在会员代表中产生。
10.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有权对协会会员代表做出调整,调整会员代表的提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