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
联络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装协秘函[2008]001号
各省、市、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解放军建筑装饰协会以及相关会员企业:
为加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与地方协会以及相关会员企业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更好地为地方协会以及会员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于2006年10月10日发出了中装秘字:关于印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联络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根据一些地方协会的反映和有关企业的建议,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对《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联络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按照2008年中装协会长工作会议的要求,决定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联络工作管理办法》发给大家。
目前尚有个别地方协会的联络员名单没有报上,借此2008年全国建筑装饰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的机会,希望大家支持协会的工作,尽快将协会联络员报到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联络部,以便我们尽快开展工作。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2008年4月16日
附件:《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联络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我会)与地方协会以及相关会员企业的联系,加强组织联络工作的管理,更好的为地方协会和会员企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联络工作是协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系协会和会员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我会的组织联络工作由协会组织联络部(以下简称组联部)负责。地方协会及相关会员企业设专职或兼职联络人员(以下简称联络员)一名,具体负责与我会的联络工作。
第二章:组联部工作的任务
第四条:组织联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我会的工作精神,落实我会的工作要点,加强协会与会员企业的密切联系。其具体工作是:
(一)加强协会和会员企业以及相关对口部门之间的联系。
(二)交流协会和会员企业的工作动态以及相关信息。
(三)监督协会和会员单位执行章程情况。
(四)反映协会以及会员企业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五)及时反映会员企业在经营战略、运行机制、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新举措。
(六)及时反映对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建议和意见。
(七)按章程规定,负责收取会费以及理事、常务理事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统计工作。
(八)协助落实协会和企业间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与各地方协会、相关会员企业的联络工作由协会组联部组织,地方协会及相关会员企业根据组织联络工作的任务,选择推荐适当人员担任联络员。
第六条:联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上进,有创新意识。
(二)热爱协会工作及本职工作,关心企业。
(三)政策观念强,有较强的与人沟通的能力。
(四)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处事公正。
第四章:年度工作安排及奖励
第七条:协会每两年召开一次联络员工作会议。
第八条:协会每年评出优秀联络员进行表彰。
第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