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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2008年3月23日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长工作会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中关于“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的要求,经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协会办)的批准并在其指导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作为全国首批44家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单位,在各地建筑装饰协会和会员企业的积极参与下,有序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2007年12月18日发出行业信用评价公告第一号,共批准1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企业105家,其中,专业工程承包从事公装的90家、幕墙的7家、家装的8家;其中,AAA级71家、AA级29家、A级5家,包括公装AAA级59家、AA级26家、A级5家;幕墙AAA级5家、AA级2家;家装AAA级7家、AA级企业1家;本会副会长企业10家。
  首批信用等级企业发展质量在业内均名列前茅,多为我会理事、公装百强、幕墙50强和家装百强企业,其中AAA企业中公装百强有40家,30强中有20家,10强中有9家,包括10家副会长企业。企业均已把行业信用等级证书放入工程投标书内,且排序在企业资信文件前列,行业和社会影响正在迅速扩大。以行业信用评价为标志,企业、协会和行业信誉登上了一个新台阶。产值和利润让位于美誉度,是一个行业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
  对追求信用的企业而言,首先是能够评价上被行业、政府和社会所认可的信用等级,然后是争取获得相应较高的信用等级。能够自愿积极地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无论是否被评上信用等级,都值得表扬和鼓励。评价为A级及其以上的企业,均是有信用的企业。评价结果既是对优秀企业的鼓励和表彰,也是对行业和社会的承诺,最终都要接受市场和时间的考验。
  目前,全国的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正进入一个新阶段。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关于“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要求。全国整规办向建设部等所属37个国务院部委成员单位提议:一是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可以参考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例如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政府采购或者其它活动中,充分考虑行业协会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将信用优良作为一个加分项;二是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行业监管职能时,可以利用行业信用评价这项工作,让协会充分发挥行业信用自律的功能,协助政府部门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加强对行业的监督管理;三是相关金融机构在给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保险或其他服务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协会的评价结果,给信用良好的企业以优惠和便利。
  行业信用评价,不是政府的行政审批,而是协会自身具备的职能。在我国,行业信用评价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其指导下规范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作为2007年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具有里程碑性质的创新工作,对于建筑装饰行业诚信建设具有重大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行业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首要任务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纲举目张的工作是行业信用评价,实践基础是企业诚信建设。为了深刻把握我国建筑装饰行业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加强以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为代表的行业诚信建设,转变行业发展方式,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全国整规办的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一项制度安排,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的一项战略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六中全会、国务院连续多年的工作报告、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并牵头建立了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级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全国整规办、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14个部门。在中央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全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展开。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要实行政府监管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促进和规范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另一方面要推动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开展信用建设。企业是反映社会信用状况的重要载体,协会以会员企业为对象,通过开展信用方面的宣传教育、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公开和共享上下游行业的信用信息、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等工作,可以提高企业信用自律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行业内信用状况的好转,规范行业竞争秩序,逐步建立行业信用体系。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大特色,也是促进全社会信用状况好转的一条有效途径。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重在以下六方面:
  1.地方政府把信用体系建设当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形势,很多地方政府建立健全了组织领导推进机制,建设了多来源、跨领域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了对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注重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积极推动行政区划间信用信息共享。
  2.部门信息系统逐步完善,信用分类监管逐步展开。有关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依托法定职能,掌握着大量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各部门利用这些信息,建立了信用档案,分成不同信用等级,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以提高监管效率,加大管理力度,纠正违法行为,并为守法企业提供便利。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探索积极推进,联合监管开始发挥效能。
  3.企业信用建设有长足进展。企业诚信经营已经突破了道德规范的范畴,转变成为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诚信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许多企业开始制定信用建设目标,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设立兼职的或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信用风险防范制度逐步完善,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和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平。
  4.诚信宣传教育有声有色,诚信意识明显增强。经过近几年来大范围、高强度的宣传教育,“守信光荣、处处受益,失信可耻、处处受制”的观念深入人心,日益成为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企业家和百姓的广泛共识。
  5.信用服务行业步入发展期,正在成为新型的服务业态。我国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政府引导和市场需求的双重作用下形成和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已增加到上百家,信用担保机构更是数以千计。信用服务需求日渐增加,信用服务市场已经初具规模。
6.围绕信用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为政府信用信息的公开提供了依据。不少地方政府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开展了信用立法、信用数据标准化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对信用信息的内容,归集的渠道和时限,公开的范围和方式等做出规定,统一信用信息的数据格式和传输方法,为信用体系的运转提供法律依据和技术保障。
  当前工作重点:
  1.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相关立法。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应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应参照其他国家有关信用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信用立法的现实情况,一是修改或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尽快起草企业诚信分类管理、数据征集及处理等相关法规。
  2.推动政府诚信建设,加强政府管理和引导职能。要深化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自身的诚信建设,使政府成为全社会诚信的表率;要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要加强全社会的诚信教育,形成社会共识和社会内聚力,形成社会成员诚信行为的良性预期和恪守诚信的社会氛围。
  3.充分发挥协会作用,构建企业诚信建设指导和服务体系。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目前我国企业正处于诚信建设初期,诚信建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事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协会作为联系政府和企业自律性服务组织,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开展行业信用建设也是协会履行自身职责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维护行业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
  二、我国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行业诚信建设的首要工作是开展以下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1.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含着很多方面的内容,企业、行业和政府都有各自的定位和职责。企业应当自觉守法守信经营,遵守行规行约;行业中介组织应当发挥沟通、协调、自律和服务的职能;政府则应当完善市场监管功能,实行信息公开。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必不可少,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协会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发挥行业自律的职能,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监督会员企业执行;二是通过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为会员企业规避风险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三是通过开展信用方面的教育与培训,提高会员企业的信用自律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四是通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来形成行业内的诚信褒扬和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
  2.政府主管部门的作用。建设部具有统筹全国建设发展的重要职责,2008年1月7日建设部开通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在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信用体系”中公布。政府主管部门离不开对包括建筑装饰行业在内的建设系统秩序的规范和信用的建设,建筑装饰市场和管理工作连接着生产和消费,目的就是要促进生产,服务消费。所以,建筑装饰行业信用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设部及各级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不可能面对所有企业去开展信用建设,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就是行业协会。通过协会开展建筑装饰行业信用建设是推进企业信用建设的有效途径。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可以规范行业经营秩序,推动商品和生产要素更加有序流动,从而促进建筑装饰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政府部门不能进行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3.协会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协会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协会承担着行业自律的职能,负责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开展信用方面的教育与培训,推动行业内信用状况的好转、规范行业秩序。实行行业自律、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协会履行自身职责的内在要求。
  建筑装饰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始终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集中了本行业经营规模最大和最具代表性的企业,会员的经营范围覆盖了公装、幕墙和家装各个领域。建筑装饰工程产品的质量及服务水平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迫切要求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在行业内充分发挥其自律和服务的功能,以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为抓手,不断推动建筑装饰行业信用建设,规范行业经营秩序,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
  4.我国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涵。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为重点,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正是反映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内涵的丰富性和完整性。
  一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体系不限于以债权债务关系为特征的信用关系,也包括各种交易活动中的信任关系,以及遵纪守法、实践承诺等社会内容。
  二是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系统的范畴,不仅包含政府部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体系、协会的行业信用体系和企业的信用制度等,也包括支撑整个体系运作的道德基础和各项法律、行政制度和技术规范。
  三是社会信用体系依据信用状况对市场主体进行褒扬或惩戒而产生强大的社会效益。通过对失信行为的记录、传播,一是借助市场力量,使失信者增加经营成本,减少交易机会,甚至被逐出市场;二是借助法律和行政的力量,使失信者丧失便利,增加被监管成本,甚至丧失经营资格;三是借助社会和舆论的力量,使失信者背负负面的社会评价和社会形象,付出心理和道德的代价。依据这样一种机制,就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信任程度,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四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事业。政府、协会、企业、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都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方面,每个社会和市场主体自身都必须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另一方面,在信用体系建设中都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如政府的信息公开共享和信用分类监管、协会的行业自律、企业的信用风险防范、中介机构的规范执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公民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等。
  五是企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体。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企业的信用状况,基本上反映社会的信用状况。企业应当具有强烈的责任心,把诚实守信的理念切实贯穿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去。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立业之道,是企业品牌和品质的保障,应当作为核心竞争力去培育和发扬。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如何加强诚信建设必将成为企业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5.行业信用评价与中介服务机构评价的区别。协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是业内的评价,主要依据会员的守法守规、履行行规行约情况以及其他与行业特点紧密结合的信用信息,其目的在于促进行业自律,提高会员的信用水平。行业评价与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信用评级,在评价目标、评价方法和评价所依据的信息范围等很多方面都不同,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6.我国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区别。我国目前的行业信用体系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概念上有很大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上也有明显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设目的多元。国外信用管理的目的主要在于防范债权债务清偿和金融信用的风险。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管理的目的除此之外,还包括治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合同违约、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财务失真、招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等经济、社会管理领域的多重目标。
  二是涵盖范围广泛。国外信用管理的范围主要局限在金融和商贸领域,一般不包括道德层面的内容。而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涵盖的范围不仅包括了整个经济领域,而且包括了道德约束、社会管理、法律制度等更加广阔的范围,是一个“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综合体系。
  三是信用信息多样。国外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信贷、债权债务、抵押担保、破产、诉讼等与资金支付能力密切相关的内容。与建设目的的多元化相联系,我国所说的信用信息则包括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劳动保障、违法违规等经济、社会领域更加丰富的信息。
   7.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目前仍然面临着很多深层次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信用信息分割、封闭,没有形成覆盖广泛、开放共享的信用信息网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关键任务是要推动信用信息的公开。没有信用信息的公开,社会信用体系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不少部门建设了纵向归集的信用信息系统,用于本部门的信用分类监管,在部门内部上下之间的信息比较畅通。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市场主体也都掌握了大量的信用信息。但是,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府与协会、协会和企业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机制,信用信息系统相互分割、封闭,形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难以获得全面、完整的信用信息,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是企业信用风险防范制度不健全,信用管理手段滞后。据我们了解,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大多数企业都有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大中型企业都设有独立于销售部门之外的信用管理部门,信用管理制度非常健全,管理水平很高。而国内多数企业没有专门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和管理制度,信用管理还停留在自给自足的信用调查和经验管理阶段。据问卷调查显示,国内企业获得商业伙伴信息的渠道,69%通过行业协会,66%通过同行口碑,53%通过媒体(报纸、杂志、网络、电视),34%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信用评级、审计机构等专业渠道的只占13%。
  三是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缓慢,运行不规范。我国信用服务市场存在供给、需求的双缺口。一方面我国政府、企业、个人的信用风险意识较差、信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信用服务产品的需求很少。另一方面,我国信用服务机构比较小,缺乏声誉高、实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信用服务机构,在规模、技术、业务拓展能力等方面,都与国外信用服务机构有很大差距,信用服务产品的供给能力还存在严重不足。
  四是法律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信用服市场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信用服务市场存在很多扰乱秩序的不规范现象。例如,一些信用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和团体,有的还打着外资的旗号,乱评信用等级以收取高额费用;有的机构滥用获得的信息,随意向社会出售,给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公民的个人隐私、正常生活造成损害,个人的信用卡信息和购车信息经常被不正当利用。
  8.企业不讲诚信损害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目前,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特别是家装企业,无论在议价能力、资金实力,还是信息和专业知识掌握程度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就是一些不讲诚信的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消费者利益,损害了二者之间的消费关系,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八种形式
  一是利用虚假违法宣传误导消费。一些经营者将产品和服务经过广告包装,特别通过轰炸式的虚假违法宣传,致使成千上万的消费者上当受骗,严重误导消费。
  二是随意变更合同,不履行有效告知和确认义务。在消费活动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签署合同是一对一签署的。然而,一些经营者在更改合同内容时,为节省成本,并不采取一对一的有效告知和有效确认方式,而是采取公告公示的方式,强迫消费者接受。如,部分银行收取银行卡年费、短信服务强制订制等就属于这类情形。
  三是通过预期违约攫取最大利益。所谓预期违约是指,经营者事先知晓违约责任及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损害,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故意违约。预期违约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为了避免更大损失而违约,另一种是为了赚取更多利润而违约。目前,预期违约在房地产行业表现相当明显。近三年来,随着各地房价不断攀升,不少消费者反映,部分开发商主动违约,并支付给消费者一定违约金,再将商品房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其他消费者,从而赚取更多利润。
  四是滥用行规企规限制消费者权利。一些经营者习惯于将行规企规强加给消费者,限制消费者行使正当权利。实际上,行规企规作为自律性条款,并不对消费者产生法律效力。
  五是滥引国际惯例侵害消费者权益。一些经营者在处理与消费者纠纷的时候,往往会根据自身需要引进国际惯例,引进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回避对自己不利的部分。
  六是实施双重标准,涉嫌消费歧视。目前,在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时,有的经营者会因消费者不同身份或地域特征而区别对待。对产品和服务实行双重标准甚至多重标准,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在甲地不准生产销售的产品挪到乙地生产销售;二是同质不同价,在甲地以一种价格销售,在乙地以另外一种价格销售;三是,在甲地执行一个标准,在乙地执行另一个标准,因为产品缺陷在甲地赔偿、补偿、召回,在乙地则不采取任何措施。
  七是进行商业贿赂,破坏竞争环境。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不仅仅是腐败问题,还是对消费者利益的直接损害。经营者因商业贿赂所产生的成本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
  八是密谋“价格同盟”,侵害消费者利益。价格同盟是指,面对不断加剧的市场竞争,行业企业不是以技术创新的方式争取有力地位,而是通过同行议价的方式集体涨价,从而变相获取垄断利润。价格同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无视市场竞争法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中提出的“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跟踪评估”的要求,行业信用建设纲举目张的工作是行业信用评价。实行行业自律,应有工作的依托和抓手,开展信用评价不是为了评价而评价,也不是为了赚钱而评价,而是通过评价来促建设、促规范、促发展,对会员企业的信用状况做出科学公正的评价,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并以协会的公信力为企业信誉背书,帮助诚信企业发展壮大,从而提高会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增强行业自律水平,规范行业内部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核心是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制度:
  1.工作框架
  基本原则:服务会员,自主建设,正面褒扬与失信惩戒相结合。
  法律依据:2007年1月15日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协会办共同公布的《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
  工作依据:经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协会办备案,2006年12月23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和2007年8月29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守则(试行)》。
  工作目的:
    服务会员——把行业信用建设工作融入到对会员的服务之中,以提高会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提高行业自律水平、规范行业内部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主要目标,通过信用评价,逐步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整合行业信用信息,并实现公开和共享,帮助会员企业降低经营风险。
    自愿参加——不能强迫或采取任何其它方式变相强迫企业参加。一个企业只能参加一个协会的评价,协会不能以任何方式干预企业自主选择的权利,禁止交叉重复评价。
  公开透明——确保评价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整个工作要做到取信于企业、取信于社会,真正为会员服务,为社会谋利。紧密结合行业实际,为解决行业信用建设的突出问题服好务,为会员企业服好务。以评价工作为契机,通过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逐步整合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推动行业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和共享;通过建立信用信息的记录、分类、保护、使用、发布与交换等制度,逐步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信用评价的收费一定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支出范围仅限于专家评审费、公示费、证牌工本费和必要的管理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提供信用管理咨询、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不能强行要求企业参加,更不能借机牟利,打着信用的招牌从事不讲信用的活动。
  2.制度创新
  针对建筑装饰行业具体情况和行业特点设计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做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经得起时间和市场的考验,在工作机制和程序上进行了创新:
  一是工作制度。从制度上保证行业评价试点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科学”。我会依据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颁布的《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通过科学运用信用风险分析方法,真实反映受评企业的信用状况,制订了以“信用评价方案、评价标准、工作守则”三个文件为主体的一套比较完整的行业信用评价制度。
  二是评价标准。应用科学的信用风险分析方法,根据我国现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借鉴其他试点行业协会工作,充分考虑装饰行业实际情况,采用了对受评企业的工程投标能力和履约意愿两方面共同考察的信用风险分析方法,遵循简单性、可比性和公开传播性的原则,集纳了本会除个人以外所有的行业评价,建立了了六大类指标16项参数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一项严肃、科学的工作,必须有一套严谨、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我会就此在行业内开展了深入的调研工作,选择有代表性的会员企业征询意见,在综合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完善并确立了比较符合行业实际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在开展评价工作以后,根据实际评价结果的反馈,对指标体系不断进行完善,使其能够最为真实的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六大类指标16项参数,共100分:企业综合素质35分、财务能力15分、管理水平10分、竞争力状况20分、社会信用记录10分、不良信用记录10分。每个指标的变动区间均对应了比较准确的评分标准,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据自由裁量评定分数的,通过集体会商确定。
  三是产生程序。严格按照“申报(企业)、初评(地方建筑装饰协会)、审核(我会评价工作专家委员会)、评价(我会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公示(我会网站)、批准(会长)”的程序进行。评价结果在全国整规办登记备案。在此期间如果接受到企业投诉并经核实,将根据情节作出及时调整。在监督管理方面,通过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对相关评价过程、结果进行监督,保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全面接受全国整规办、会员企业和各相关社会机构对我会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在公示方法和推介方面,将评价情况在中国建筑装饰网、《中华建筑报》、会刊《中国建筑装饰》等其他相关媒体、地方建筑装饰网站、会刊进行公示、宣传和推广。
  四是领导机构。2007年11月21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进一步健全由刘晓一、黄白、王毅强、房箴、田万良、顾国华、宋协昌、张仁、邓千等9人组成的“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晓一;副组长:黄白;办公室主任:田万良。
  3.特点特色
  我会制定的行业评价指标体系有五个特点:
  一是我会没有选择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评价。
  二是通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模型从框架上首选保证了企业基础信用能力、经营能力、管理能力、财务实力和行业和社会信用记录的标准结构,并在此基础上添加了行业特有的信用要素,保证了评价模型的通用性与专业性。
  三是充分满足行业的要求。评价模型的指标体系在考量指标的选择、权重的分布以及评价标准都是根据整规办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整体要求,充分考虑装饰行业的特点,制定能真正反映行业企业共性的信用指标项。
  四是客观且可操作。信用评价具体指标用准确数量表示,尽可能地利用行业现有的业务统计资料。定性指标进行量化处理,每个指标的变动区间都对应准确的量化评价标准,减少评价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
  五是应用信息化技术。我会开发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数据申报系统”,参评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申报、提交参评资料,简化上报步骤,提高工作效率。评价工作结束后,积累的行业企业信用数据库也为协会的后续行业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最重要的是突出“行业”特色,它和社会上信用评价机构既有相同之处,即:运用科学的指标体系,以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企业的信用记录、企业素质、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分析之后,就其信用能力所作的综合评价。同时又有不同之处,就是要有具有“行业”特点,主要是通过评价指标体系来体现。
  我会制定的行业评价指标体系有二个特色:
  一是根据企业所从事建筑装饰工程产品的不同,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对企业信用风险的影响,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注意到了家装的特点并与公装(幕墙)企业相区别。
  二是突出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记录在信用评价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囊括了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近年来除个人外所有的行业评价。如果说单项的行业信用评价记录是“分段赛”的话,那么行业信用评价就是“总决赛”。通过丰富和扩大信用评价体系的内涵和外延,使行业信用评价更具特色。
  4.推广应用
  要积极推动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推广与应用。行业评价结果有了好的应用,才会真正发挥行业信用体系激励和约束的作用。一方面,我会积极向有关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推荐,同时,充分发挥我会的宣传优势,利用好包括“诚信兴商宣传月”、反商业欺诈网在内的各种平台,为地方建筑装饰协会和企业服好务;另一方面,我会自身充分挖掘自身潜力,努力推广应用评价的结果。如向行业及其上下游行业、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推荐;充分利用各种国内外展会、论坛的机会,以及通过驻外经商处进行宣传;向重点工程业主优先推荐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并逐步明确把企业信用情况引入企业资质标准的审核范围等。给信用良好的企业以更多的市场机会,就是对他们最好的服务。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是对协会自身、参评企业,以及整个试点工作的最好评价和试金石,一定要经得起市场和时间的考验。否则,走个过场、摆个样子,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就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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