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材料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4年12月21日材料委员会年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材料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组织建设,规范自律行为。根据《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会是民政部批准登记的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建筑装饰材料、机具和相关设备的生产、流通及相关的科研、设计、施工、管理、检测、监督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专业社团组织。
策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规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团结全国业内单位和个人,提高我国建筑装饰材料的整体水平。为建筑及建筑装饰工程服务,为广大消费者服务,在工程与材料之间搭平台、讲诚信、共辉煌。
第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中裕商务花园18号楼B座三层。
第二章 基本职能
第六条 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
第七条 对建筑装饰材料生产和流通领城进行调查研究,反映企业的要求,为政府提供制定行业经济政策、发展规划和立法等方面的依据。
第八条 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组织制定相关行规行约,协调企业利益关系,规范自律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开展有关建筑装饰材料的信息、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交流与服务,参加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规范建材市场自律行为,推动提高建筑装饰材料行业的整体水平。
第十条 加强与国外行业之间的联系,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国内企业拓展国外市场。
第十一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建筑装饰材料生产、流通、设计、施工、管理、监督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经申请和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凡从事建筑装饰材料业的相关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经申请和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均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员,由本会颁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员证书”、进行统一管理、收取会费,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入会条件、入会程序、权利和义务、会费及会员管理等均执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会全会或委员会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
(三)决定委员会秘书长的聘任;
(四)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会或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因特殊原因提前或推迟,须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批准。但推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每届委员会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全会的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全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会决议;
(二)筹备委员会全会;
(三)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秘书处拟定的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若干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提名,经全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实行轮值制。轮值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轮值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全会和主任委员会;
(二)检查全会和主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本委员会秘书处的提案行使否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由专职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
(三)贯彻落实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委员会的决议;
(四)受执行主任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