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行业动态 近日要闻 业界视角 新品速递 政策法规 企管讲堂 专家论坛 会展信息 工程快讯 记忆点滴
书刊纵览 材料集成 木材家园 陶瓷社区 石材广场 家具展厅 门窗大观 五金王国 玻璃家族 涂料新宠 纺织总汇
灯饰走廊 建筑材料 装饰材料 饰家宝典 华美客厅 温馨卧室 雅静书房 美味餐厨 清新卫浴 精彩一隅 可人家饰
先锋家电 智能家居 花宠空间 收纳保洁 赏心文苑 悦目图集 装修手册 设计指北 时尚风格 精典色彩 实用妙招
节能环保 施工准备 装修施工 施工验收 企业星光 企业在线 企业写真 企业风采 领军人物 榜上有名
English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关于我们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材料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4年12月21日材料委员会年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材料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组织建设,规范自律行为。根据《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会是民政部批准登记的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建筑装饰材料、机具和相关设备的生产、流通及相关的科研、设计、施工、管理、检测、监督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专业社团组织。
    策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规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团结全国业内单位和个人,提高我国建筑装饰材料的整体水平。为建筑及建筑装饰工程服务,为广大消费者服务,在工程与材料之间搭平台、讲诚信、共辉煌。
    第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中裕商务花园18号楼B座三层。

第二章 基本职能
    第六条 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
    第七条 对建筑装饰材料生产和流通领城进行调查研究,反映企业的要求,为政府提供制定行业经济政策、发展规划和立法等方面的依据。
    第八条 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组织制定相关行规行约,协调企业利益关系,规范自律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开展有关建筑装饰材料的信息、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交流与服务,参加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规范建材市场自律行为,推动提高建筑装饰材料行业的整体水平。
    第十条 加强与国外行业之间的联系,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国内企业拓展国外市场。
    第十一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建筑装饰材料生产、流通、设计、施工、管理、监督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经申请和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凡从事建筑装饰材料业的相关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经申请和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均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员,由本会颁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员证书”、进行统一管理、收取会费,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入会条件、入会程序、权利和义务、会费及会员管理等均执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会全会或委员会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
    (三)决定委员会秘书长的聘任;
    (四)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会或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因特殊原因提前或推迟,须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批准。但推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每届委员会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全会的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全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会决议;
    (二)筹备委员会全会;
    (三)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秘书处拟定的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若干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提名,经全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实行轮值制。轮值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轮值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全会和主任委员会;
    (二)检查全会和主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本委员会秘书处的提案行使否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由专职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
    (三)贯彻落实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委员会的决议;
    (四)受执行主任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本网推荐

木材家园:木材及木质材料的阻燃处理
陶瓷社区:小卫浴间最好选柱盆
石材广场:花岗岩退不退色要由石材品种决定
家具展厅:老人家具要撇开时尚
门窗大观:如何选购感应自动门
五金王国:卫浴间散热器的特点
玻璃家族:彩色玻璃好看却误健康
涂料新宠:不同装饰部位使用不同涂料
华美客厅:家居“生活中心”的四大类型
温馨卧室:软装饰营造多样化的整体卧室
雅静书房:传统古字画走进现代家居
美味餐厨:高温热转印:典雅别致的玻璃餐具
清新卫浴:小心木桶浴缸“口渴”得裂缝
可人家饰:老物件装饰体现文化品位的家
先锋家电:液晶电视坏点问题及其检测方法
设计指北:装修设计要有四点超前意识
时尚风格:精致浪漫,情迷法式巴洛克风
实用妙招:用隐形门规避家居空间的缺陷
装修施工:装修随意开槽房屋隐患多多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开拓务实和敬业精神;思想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议事能力;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主任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工作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批准。

第五章 会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性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范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委员会全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修改后的工作规则,需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批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因故需要注销时,应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委员会全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全会。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经本委员会一次全会通过、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材料委员会  北京金建经济技术服务公司  主办
版权所有 2002-2008    京ICP备05021957号